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