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11-25 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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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 第四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 (二)编制、提报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发展... 第五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五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科学规划,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商品沙浆。 市、县(市、... 第六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设备。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参与有关设计方案的... 第七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七条 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大中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小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散... 第八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八条 本市市区和设有混凝土搅拌厂(站)的县(市)城区的建设工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因受交通、施工场地、... 第九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生产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的,应当配备自动吸尘、计量准确、配备齐... 第十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十条 运送散装水泥和商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进入市区禁行、禁停路段时,车辆所属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专用运输车辆通行... 第十一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向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它... 第十二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取、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研究推广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取得重大成果的; (... 第十四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对... 第十五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达到;逾期仍未达到的,责令停产整顿。 生... 第十六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市市区和设有混凝土搅拌厂(站)的县(市)城区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第十八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第十九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 第二十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