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九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生产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的,应当配备自动吸尘、计量准确、配备齐全的发放、储运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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