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八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八条 本市市区和设有混凝土搅拌厂(站)的县(市)城区的建设工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因受交通、施工场地、施工状况等条件限制确须现场搅拌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现场搅拌的书面批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