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六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设备。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参与有关设计方案的审查。散装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在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使其散装水泥年发放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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