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七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七条 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大中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小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共同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使用特种水泥的除外。
鼓励城乡居民建设、装修自用房屋使用散装水泥。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与个人在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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