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四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
(二)编制、提报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对散装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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