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三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或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权限分工负责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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