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向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者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的专用票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用专项资金建设和购置的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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