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研究推广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取得重大成果的;
(二)生产、发放散装水泥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使用散装水泥连续二年超过规定比例或者连续三年达到规定比例的;
(四)宣传、推广散装水泥做出显著成绩的。
(一)研究推广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取得重大成果的;
(二)生产、发放散装水泥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使用散装水泥连续二年超过规定比例或者连续三年达到规定比例的;
(四)宣传、推广散装水泥做出显著成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