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取、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