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达到;逾期仍未达到的,责令停产整顿。
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和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者依法给予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