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市市区和设有混凝土搅拌厂(站)的县(市)城区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十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