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