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独立建设的隐蔽性管线、地下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测量资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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