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擅自变更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