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擅自变更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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