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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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
第二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边界,突出泉城自然人文特色,...
第四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条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
第五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条 本市实行集中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第六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政府的规划决策专业审议机构。涉及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等重大事项决策时,其审议意见...
第七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查询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
第八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八条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组织编制机关和作出许可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发展战略,统筹各类空间规划的编制,促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第十一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十一条 本市按照下列规定构建城乡规划体系:
(一)以城乡发展战略为指导,编制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
(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
第十二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
第十三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
第十四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县城、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
第十五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十五条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市城市...
第十六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十六条 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第十七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根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片区和街区为控制单元组织编制济南市城市规划区...
第十八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十八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具体地块的建设用地范围和性质、开发强度、空间布局管理,应当包括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
第二十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包括:建设条件分析、空间布局、日照分析、景观设计、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管线综合和竖向规划...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绿化、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三条 编制或者修改专项规划,应当在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上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四条 经国家、省、市批准设立的城市新区、功能区、产业区等特定区域,可以根据发展需要编制特定区域规划。
特定区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五条 城市设计应当贯穿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各阶段,围绕城市整体形态和风貌特色、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新区开发等内...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一)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采取专家咨询、公众征询等方式;
(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的修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
城乡规划的实施
一...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八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下...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依法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控制和引导城市、县城发展的原则、措施、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保障城市...
第三十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确保财政资金主导的基础设施、公益类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一条 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动态维护制度,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发现规划内容冲突、客观情况变化等情形,应当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书面...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六条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位置、范围、面积、坐标和标高;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控制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绿地率...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消防、人民防空、抗震、防雷、防洪等方面有明确要求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依据;对位于...
第四十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不得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
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后,规划条件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确...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确需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
第四十四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四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持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
第四十五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五条 申请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宅基地面积和住宅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当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
第四十六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六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
第四十七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七条 在济南市城市古城区内禁止城镇居民私房的新建、改建、扩建。
济南市城市古城区内翻建城镇居民私房,或者在济南市城市古城区以外新建、扩...
第四十八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八条 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
(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
(二)...
第四十九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
第五十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变更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一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筑方案应当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与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对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第五十三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方案和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建筑单体方案,自审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
第五十四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四条 建筑高度不足二十四米的建筑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日照间距系数。
建筑高度二十四...
第五十五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需同时...
第五十六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六条 地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线,并依法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但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七条 毗邻机场、气象台(站)、地震台(站)、电台、电视台和通信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隐蔽伪装...
第五十八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八条 用于长途输送石油、成品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管线,一百一十千伏及以上等级的高压输电线路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五十九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九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
分期建设的居住类建设项目,建设...
第六十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条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内容、理由依法进...
第六十一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一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所有权人应当持产权证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城乡规...
第六十二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二条 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文件,且未经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取得建设...
第六十三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图设计,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施工图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
第六十四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
第六十五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组织放线。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
第六十六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六十七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规定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
第四章 泉城特色保护
第六十八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泉城特色保护 第六十八条 制定和实施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生态宜居和可持续发展,尊重城市自然基底,强化显山露...
第六十九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泉城特色保护 第六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水利、林业、农业、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城乡规...
第七十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泉城特色保护 第七十条 市园林绿化、水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泉水直接补给区、泉水重点渗漏带、城市河道水库、城市山体...
第七十一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泉城特色保护 第七十一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划定古城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风景...
第七十二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泉城特色保护 第七十二条 济南市中心城区范围的规划编制管理,应当突出以千佛山、大明湖、泉群、古城、小清河和黄河为主体的城市独特风貌...
第七十三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泉城特色保护 第七十三条 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明确用地分区管制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
第七十四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泉城特色保护 第七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行生态隔离,延续历...
第七十五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泉城特色保护 第七十五条 济南市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明确改造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
第七十六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泉城特色保护 第七十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和地下与地上相协调原则,充分考虑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
第七十八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实施、许可、修改的监督检查。
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七十九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
第八十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依法承担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在各自管理范围...
第八十一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一条 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下列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一)取得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八十二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协作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建设涉及...
第八十三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
第八十四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十五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本市建立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诚信档案制度,对建设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和监...
第八十六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城乡规划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方便公众举报。有关部门应当...
第八十七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和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的,其批准文件、证件无效,由发放上述...
第八十九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第九十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
第九十一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擅自变更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
第九十二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独立建设的隐蔽性管线、地下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测量资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
第九十三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擅自变更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
第九十四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第九十五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