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十二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所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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