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十二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所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所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