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十四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县城、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名泉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名泉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