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十一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十一条 本市按照下列规定构建城乡规划体系:
(一)以城乡发展战略为指导,编制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
(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编制重要地块和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要,编制村庄规划;
(四)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和行业发展需要,编制各类专项规划;
(五)对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的区域,编制特定区域规划;
(六)根据城市规划编制不同阶段、不同区域的特点和管理需求,编制相应类型的城市设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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