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现状地形图;
(四)涉及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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