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