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意向方案、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决定。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实行并联审批的,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向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部门移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办理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实行并联审批的,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向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部门移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办理选址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