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一条 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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