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六条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位置、范围、面积、坐标和标高;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控制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绿地率和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规划条件可以提出包括出让地块范围内应当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相关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