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消防、人民防空、抗震、防雷、防洪等方面有明确要求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