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不得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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