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