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依法承担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制定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对规划区内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依法巡查、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告知有关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依法巡查、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告知有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