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实施、许可、修改的监督检查。
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