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告知有关区、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与该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通过规划核实的证明之日起七日内,将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有关情况告知有关区、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产管理、国土资源以及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配套设施等使用实施管理的有关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时,发现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同时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查处情况、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分别自立案之日、决定送达之日和执行完毕之日起七日内告知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区、镇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项目,在其立案查处后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不得办理任何规划手续,并应当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技术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