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总体规划中涉及用地规模、重大功能布局、城乡开发边界的重大调整,以及生态环境、名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专项规划的重大修改,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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