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泉城特色保护 第七十五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泉城特色保护 第七十五条 济南市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明确改造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疏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