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泉城特色保护

第七十三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泉城特色保护 第七十三条 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明确用地分区管制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作为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
在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内,除农村村民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于不符合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的现状建设工程,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迁建、改造、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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