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泉城特色保护 第七十二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泉城特色保护 第七十二条 济南市中心城区范围的规划编制管理,应当突出以千佛山、大明湖、泉群、古城、小清河和黄河为主体的城市独特风貌,明确规划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体量的控制要求,保持山体、湖泊和其他风景名胜周边的视线通透,充分预留公共开敞空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