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一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一条 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下列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一)取得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审查,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四)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前款第四项内容,属于镇所辖村庄规划区范围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
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建设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一)取得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审查,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四)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前款第四项内容,属于镇所辖村庄规划区范围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
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建设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