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七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七条 在济南市城市古城区内禁止城镇居民私房的新建、改建、扩建。
济南市城市古城区内翻建城镇居民私房,或者在济南市城市古城区以外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城镇居民私房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书面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扩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二)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的原房产权属证件;
(三)建筑方案;
(四)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济南市城市古城区内翻建城镇居民私房,或者在济南市城市古城区以外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城镇居民私房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书面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扩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二)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的原房产权属证件;
(三)建筑方案;
(四)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