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九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并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使用期限。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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