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八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八条 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
(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
(二)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
(二)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