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六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六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