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五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五条 申请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宅基地面积和住宅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当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持下列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新申请宅基地的提交户籍证明文件;
(三)建筑方案;
(四)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许可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书面申请;
(二)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新申请宅基地的提交户籍证明文件;
(三)建筑方案;
(四)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许可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