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四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四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持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用地范围的,不得批准,但进行危房翻建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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