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五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和需要分期建设的居住类建设项目,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除外。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书面申请;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进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的,提交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筑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5.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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