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七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规定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对无法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出具未通过规划核实的书面意见。
应当进行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未经核实或者未通过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独立建设的隐蔽性管线、地下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测量资料。
应当进行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未经核实或者未通过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独立建设的隐蔽性管线、地下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测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