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泉城特色保护 第六十八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泉城特色保护 第六十八条 制定和实施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生态宜居和可持续发展,尊重城市自然基底,强化显山露水的规划设计,延续历史文脉,重点保护名泉、湖泊、河流、山体、古城、商埠、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泉、湖、河、城”有机融合的泉城特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