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泉城特色保护
第六十九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泉城特色保护 第六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水利、林业、农业、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山体、湖泊、湿地、名泉、河道水系、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等专项规划。
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作为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作为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