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五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组织放线。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分别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组织现场核验。验线合格的,核发验线确认书;验线不合格的,责令重新放线,并重新组织验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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