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六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城乡规划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方便公众举报。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核查、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接受举报、受理移交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