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的,其批准文件、证件无效,由发放上述批准文件、证件的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