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七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和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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